合同纠纷
房屋纠纷
房屋纠纷 本人房地屋于XXX17号房地屋49平方米,现卖给何某某,价钱84000,现何某某已付清款给余某某本人,房地屋属何某某所有,特以此证明为准,如有反悔,双倍价钱赔偿给何某某.<卖方人余某某 证明人:张某某>!我觉得奇怪,为什么买方没有人签名只有一个证明人签名呢?我问下这样的房屋买卖有法律效力!如果真没有法律效力卖方已经把钱花了一半或者花完,而买方追究法律责任要卖方退回房款,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父债子还,法律上有父债子还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19567……(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09-12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