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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账户

关于对公账户 本单位(在武汉)代理A公司(深圳)在B单位(在温州)采购了一批货物,款项是从本单位对公账户上打到B单位的对公账户上的,本来说好开A单位抬头的发票,结果现在A公司反映说税务规定只能开具本单位(打款方)抬头的发票,数额有33W,如果我们要重新开票,就要多支付一万多。  如要要开A抬头的发票,只有A再先打款过去,他再退我们款。这样操作合理么?需要签订什么样的合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wertf……(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3-10-10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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