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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

房屋纠纷 我于2005年离婚,婚前在1997年婚姻存系期间我出资自建了一套300平方的住宅楼,当时房产证和土地证全部都是写的女方的名字。2005年离婚时,双方一致协议决定将这套房产给孩子。(期间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将该房产过户到孩子的名下。)可是在今年9月份,女方因为债务纠纷,法院突然下达了强制执行令,要将该房产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她在离婚7年后所欠下的债务。  
请问:法院能将当初婚前的财产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离婚7年后的个人债务吗?我是否还能帮孩子要回本该属于他的财产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段玉(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3-10-01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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