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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什么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韩寒001(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0-09-07 22:1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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