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请问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第三款江西省的标准是多少?
请问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第三款江西省的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uangk……(江西-吉安)
提问时间:2009-02-02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