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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房产买卖中房屋的产权人的配偶导致的违约,是否适用合同法121条第三人的条款?

房产买卖中房屋的产权人的配偶导致的违约,是否适用合同法121条第三人的条款? 合同法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我有一套房子,本来想卖掉。房子产权证上只有我和我儿子的名字。我和下家签好了合同,下家首付款也付给我了。办理过户的时候交易中心要求我老公到场签字,因为我的儿子还很小,我老公是作为他的父亲有一半监护权,我和老公还没有离婚。我卖房当时是得到老公同意的,现在由于分割卖房款双方谈不拢,我老公就不肯到交易中心签字,导致房子一直没办法过户。现在下家要起诉我,要求法院判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我赔偿延迟违约金。下家说我老公和我的问题不应该影响他,并由于合同是我签的,房产证也是我的,要追究我的违约责任。

我想问一下,我老公的问题我又没办法控制,像我老公的情况能够适用合同法121条的第三人的规定吗?我老公在这件事情中属于第三人吗?我现在精疲力尽不想卖房了,下家不肯,一定要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支持他们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angyu……(上海-卢湾区)
提问时间:2013-09-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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