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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成都,我想咨询一下《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认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

我在成都,我想咨询一下《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认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 我在成都,我想咨询一下《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认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中的”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是什么意思?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微信用户(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3-09-25 16:20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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