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审判刑事案件没有通知家属,合理吗?
这是不合法的
法律没规定必须开庭通知家属;需要等到判决生效移送监狱后
应通知家属,工作有失职。宣判后应转到监狱服刑,除非当事人又上诉了
你好,只需要传唤当事人。
判决生效后即会转到监狱。
答:家属不在通知行列,判决生效后,送监之前,看守所会安排家属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
回避、
出庭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
应当将开庭的时间、
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
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
13907348910
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
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
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
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
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
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
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
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
定。
公诉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
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
罗秋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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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
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
可以宣布休庭,
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
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
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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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刑事犯罪一般不通知家属的
判决生效后可以探视,建议详情可以与本律师联系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