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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原告材料,以化名的形式,向媒体公布,合适吗?有没有侵权?

法院将原告材料,以化名的形式,向媒体公布,合适吗?有没有侵权? 甲告乙的材料交到法院后,可法院的人以媒体通讯员或记者的身份,在不同的媒体略改标题、化名等,先后在不同媒体上发稿。请问:法院人员的这种行为,有没有对原被告造成侵权?特别是对当事人了解的熟人,一看到媒体的报道,就很清楚是甲告乙的事。法院人员这样与媒体组合报道,合适吗?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dcwu53(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3-09-14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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