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请问这条法规在2006年适用吗?在2006年有时效性吗?谢谢
请问这条法规在2006年适用吗?在2006年有时效性吗?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ixuny……(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0-09-03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