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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商物业费赠送权利的咨询

关于开发商物业费赠送权利的咨询 一手房东在购买房子时,一次性交了10个月的物业费(2013.1.1-10.31),开发商赠送了八个月的物业费。我在2013年5月底与房东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子已经在8月份过户完毕。但是房东现在要求我把9、10月份以及赠送的8个月的物业费全部以现金的方式补给他,赠送部分也按照物业的标准计算,请问这合理吗?(购房合同中没有涉及到这一点,且房东之前也没有提过)怎么做比较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法fa律lv(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3-09-0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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