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希望大家帮帮我,给我爸爸一个说法。
希望大家帮帮我,给我爸爸一个说法。 您好 :
2012年7月18日,第二被告无照驾驶无牌证柳工牌挖掘机未注意前方情况与我父亲无照驾驶的无牌照大阳牌摩托车发生相撞,被告驾驶挖掘机驶离现场,造成我父亲死亡,车辆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我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无牌照柳工牌挖掘机系第一被告黄所有,吴为黄雇佣驾驶员。
而法院认为,雇员非因雇佣活动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未经雇主同意的,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和(公)【2012】第02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机关就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当事人责任作出的认定,属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黄提交的(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其中查明的事实即为法律事实,本院予以认定。(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死者陈案发时具有无照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要求被告人吴不开车灯等的情形,故陈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具有一定过错。因和(公)【2012】第02号非道路交通事故书与(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在责任认定中存在不一致,鉴于两份文书的法律效力,本院认可(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对和(公)【2012】第02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综合陈系被吴二友无照驾驶的无牌证挖掘机撞击死亡及事发后吴未能保护现场的事实,被告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负70%的责任,被告陈无照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中要求被告人吴不开车灯的情形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应负20%的责任。被告黄为被告吴雇主,但吴擅自将挖掘机开出,从事的也并非雇佣活动且与履行职务无内在关联,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因被告黄对自己的挖掘机管理不善,致使吴擅自开出具有一定过错。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10%的过错责任,但应扣除已给付原告方的20000元。虽然被告黄事发后给付原告20000元,但因挖掘机为其所有,肇事者吴与其又具有嫡亲及雇员关系,事发后从人情角度先行垫付丧葬费用20000元并不能认定黄廷勋与受害人受害有关联。
由于被告黄的实力雄厚,希望大家还我爸爸一个公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wn.52……(新疆-克拉玛依)
提问时间:2013-09-05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