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大型超市干了十年现在只上了四年
您好!
1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2 可以到劳动稽查部门投诉,要求补缴或相应经济补偿金;
4 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5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及其拖欠或克扣工资额加付25%经济补偿金;
6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7 单位行为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8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9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0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可以要求,提供以下意见供你参考: 我的补充: 2013-08-31 20:00
针对不交社保问题: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五险一金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以下比例可供参考: 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住房公积金一般是个人企业是10%,有的企业是12%。如果单位不给上保那么您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偿。
针对加班费问题:
加班费的计算参照《劳动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简便计算方式如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150%×加班天数
建议你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
可以要求单位补偿加班费及补缴保险
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你实际入职03年起至08年的社会保险费,节假日的加班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要求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