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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婚晚育的定义,咨询下!

关于晚婚晚育的定义,咨询下! 我87年12月,爱人是88年2月,结婚于11年11月,老婆生产将至,预产期是今年9月5日,我向单位提出休陪产假,人事上说晚婚就晚育,不晚婚就没有晚育陪产假,可是我看了湖北省计生条例的第十四条,上面明确的说,年满23周岁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就属于晚育,并给与其配偶10天的陪护假,我老婆今天已满25周岁,我想问下,属于晚育吗?我工作单位在武汉铁路局麻城工务段,地域是湖北省黄冈市,麻烦回复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xpx00……(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3-08-31 11:2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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