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立案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立案问题 各位律师:
你们好!我因村民小组在1999年土地二轮延包时,本是我们家的合法承包地,由于当时我们全家不在家,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把我家借种给第三人的三块田地,未经法定程序收回,并发包给第三人,于是,我提起民事诉讼,以村民小组和第三人为被告,要求确认村民小组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承包地给原告。但是,立案时,县法院以《最高法关于审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为当事人”为由,不给我立案,说我不是对方合同当事人,所以,我无法诉对方的合同无效,请问,县法院立案庭这样的做法对么?根据上面《解释》第六第二项,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我就县法院立案庭拒不立案的行为纳闷了,请律师们帮我支交,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晓君123(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3-08-25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