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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园长暨法人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民办幼儿园园长暨法人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被告人刘某系某民办幼儿园园长,该幼儿园是2012年经某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被告人刘某负责幼儿园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王某(刘某丈夫)是幼儿园教职工,负责学校的教师和安全管理,同时也负责幼儿园的保安、门卫等工作。被害人张某(3周岁)于2013年2月27日该幼儿园开学的当天报名入园,在小二班就读。3月1日中午11时20分放学后,被害人张某的家长没来接孩子。被告人刘某和王某在事先知道校园大门锁不灵敏、但还能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更换门锁,并且在家长接学生离校时未将其送出大门,也未去检查大门是否关好。在院子里玩耍的被害人张某趁大门未关闭的情况下跑出去被街上三轮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王某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刘某、王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张某家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90000元。该赔偿款额已履行兑付。
问刘某、王某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关键是检察院已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刘某、王某提起公诉!不知妥否?并且该县教育局与该幼儿园层层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tzxl5……(陕西-榆林)
提问时间:2013-08-1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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