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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同等责任,这样的结果合理吗

交通事故认定同等责任,这样的结果合理吗 2013年7月1日07时45分,省道51km+0m地段(双向四车道,中间绿化隔离带宽1.5m,该路段上划有一条人行横道线),小轿车沿省道西向东行驶途径省道51km+0m地段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于人行道上(电动车再对向车道东向西行至人行道处左转弯后延人行道行驶),电瓶车撞在小轿车左前雾灯后,由于轿车继续向前行驶惯性致使电动车车身甩在小轿车驾驶室车门上,而后外翻甩出。小轿车左侧驾驶室门凹陷损坏,驾驶员无恙。电瓶车报废,不能骑行,驾驶员全身多处损伤,特别是1.头部两处大出血,左侧眼角眉骨处缝了十多针,右后脑处缝了十多针,并伴有颅内两处出血,2.右侧肩部及肋部9处骨折,并并有胸腔出血,3.右后侧背部到臀部乌黑淤青,4.右侧小腿骨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era20……(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3-08-0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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