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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释放后后补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吗?
行政拘留释放后后补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吗? 2013年1月17日,在进国家信访局回访过程中被北京公安局便衣警察验完身份证后送进马家楼救助中心,4月1日,被骗到镇政府,当地派出所再不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我一个退休女工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带上手铐送县里公安局做笔录,在狱检窦性心率过速情形下把我送进拘留所,就以一张训诫书判我10天拘留,由于我的身体受到伤害,于4月3日被提前释放,我们一共6个工人代表,只抓了我一人,在我多次询问下于4月17日才给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释放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住址有出入,也不是原件,因为上面的公章不是红色的,没有任何签字,派出所这样做合法吗?我不服,进行行政复议,在有效期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立案,我应该怎么办?请指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气愤以及(辽宁)
提问时间:2013-08-04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