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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这个案子被告判多少年?原告赔偿合适不?

这个案子被告判多少年?原告赔偿合适不? 被告人因故意杀害原告,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现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580.6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2300元,住院伙食补偿费230元,营养费184元,交通费853.3元,精神抚慰费30000元,合计56647.9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因恋爱发生纠纷,原告提出分手,被告对原告怀恨在心。2013年4月19日晚上原告与另外三位女同事回到万安县步行街承租的房屋,发现被告在原告的承租房屋内,手持菜刀,被告立即将房门反锁,强行拿走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名女性的手机,威胁不能报警,抬起原告在床上扔,并用刀在床上砍,以此来威胁原告不准提出分手,然后挟持原告进入卫生间,在卫生间内砍原告十多刀,原告倒在血泊中,致原告失血性休克,幸好有人报警,经及时救治,原告生命得以抢救。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重伤乙级。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伤害,现原告仍在治疗期间,并有可能造成原告伤残,现原告就已发生的费用(截止2013年8月1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续发生的费用原告保有另行起诉的权利。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小西想(江西-吉安)
提问时间:2013-08-0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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