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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过户引发的问题

办理房产证过户引发的问题 我父母同在一个单位,房子单位分的,已购买, 房本的名字是父亲的 ,父亲于2003年去逝,今年贴出交取暖费后,本单位的可报销,母亲交了取暖费后,说要办理过户才可报销,母亲到区房管局办理过户,办理中出现了一个问题,2004年补交标改成的差价时,是单位给办理的,家人只是把父亲的的身份证、钱和房本给了办事人员,那时父亲已去逝,签字是办理人员给代签的。区房管局让单位给出个证明,证明签字是家里人代签的,合同是有效的。但现在单位说让补交2004至2012年的取暖费,取暖费原来是单位购房不用交的,我们认为父母是同一个单位的,虽然没有过户母亲也还是单位的退休职工,也不存在交取暖费的问题。他们说父亲去逝后没有及时过户给母亲,房本上的人不在了,就要补交,不补交就不给开证明,他们这样说有法律依据吗?这样的问题我们该怎么办,他们不给开证明就不能过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80886……(北京-石景山区)
提问时间:2013-08-03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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