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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他人名义,用作废房本作抵押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故消失属诈骗吗?

假借他人名义,用作废房本作抵押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故消失属诈骗吗? 我曾在2011年1月13日借款给甲(女)夫妻帮其生意周转,期限半年,每月给付一定利息,到期本金全部偿还,但是其只给付一个月的利息后,其余几个月利息未支付,借款到期后我连续十几日打甲电话就始终占线,无法与其联系。
    当我到抵押房本所写的住址后,才知道当初借款夫妻的男方不是甲的真实丈夫,真实丈夫也说不是他借的,并且放在我那的房本也是在借我钱之前已挂失的废房本,抵押的这处房子还有银行贷款和一个欠款查封。
    当我去经侦办报案时,他们以无法定诈骗为由拒绝立案,让我起诉,并告我如有新的证据的话,我这先起诉着和他们立案互不影响;
我起诉后现已胜诉,但我又有新的证据提供经侦办要求立案,经侦办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后决定给立案,但不久又告我必须去法院撤判决才能立案,原因是先刑事后民事,我这已走民事就不能立案。但法院也不可能让我撤销判决呀,那不是开玩笑吗?
    我国法律对诈骗的明确规定:假借他人名义的;借款人消失无法联系的,即视为以占有为目的欺诈行为;
    请问用假老公冒充真老公,用作废房本作抵押借款,明知自己的房子有贷款和借款查封,在还清这些之前不可能过户给其他人,却在写给我的借条上说:如不还钱自愿把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这怎能不属于主观恶意呢?把假的说成是真的不是骗是什么?
    法院给我的只是一个胜诉的法理,第一次经侦办说这不属于诈骗不予立案,第二次经侦办却以走了民事不能走刑事的说法不予立案,种种借口为这种骗子筑起城墙,让法律发挥不了作用!
    希望您能帮我解开疑惑,让正义当道,阻挡诈骗分子再欺害别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idia……(天津)
提问时间:2013-08-0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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