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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义务人在诉讼阶段提出异议被驳回 执行阶段又提出异议

协助义务人在诉讼阶段提出异议被驳回 执行阶段又提出异议 2012年陈某与南某因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陈某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保全南某在某县工程的工程款,2013年1月10日,法院对该工程发包方制作了询问笔录,发包方负责人承认下欠工程款120余万元。2013年1月16日法院对发包方下发了保全裁定,发包方随后提出异议“该工程与南某无任何关系,无法协助执行”。法院驳回其异议!后陈某与南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南某没有履行,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工程款。法院向发包方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结果发包方拿出2张收据,说该款已经在2013年1月7日和8日支付给了南某挂靠的司!                    现在请问法院应不应该强制执行发包方?有什么法律依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xi……(河南-三门峡)
提问时间:2013-07-31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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