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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 2009年3月甲把法院抵债给他的房子卖给我,我已经搬进并装修了。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9万元。我交5千元定金,甲把房证办给我后,我在交清房款。他于今年5月将房照办到他的名下,但至今他不给我办过户手续。我起诉他,要求他履行合同为我办理过户手续。他答辩说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说是当初卖房时认为是住宅,现在办的房照是门市,房价卖低了,要求撤销合同。但在辩论结束后他也没有提出反诉。现在法院是休庭,他提出反诉了,要求撤销合同,而且还要我交占有房屋的租金。问:一、他现在提出反诉,法院能受理吗?在程序上时间已过了吧?二、他把门市当住宅卖,我没有过错,我应给他租金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Ui8236(北京)
提问时间:2010-08-19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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