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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自己所生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自己所生 我今年六十五岁了,膝下只有一女。我和第一任妻子是在一九七六年九月份结婚,女儿是在一九七七年五月份出生。因第一任妻子拒绝赡养我的母亲,于是在一九九七年离婚。离婚时,女儿已是二十一岁。离婚后,女儿跟前妻。此后女儿对我的亲情发生了变化。总有漠生的感觉。离婚后,女儿的工作都是我给安排的。就连她出国,也是因为我给她找的工作。她经常回国,但她从不来看我。我是AB型血,我前妻是O型血,女儿是O型血。以前我一直没有注意到血型与子女之间有关。最近,我看到一本《血型与属相》的书,才知道AB型血和O型血是生不出O型血的孩子。若真如此,我老年一定是很孤独,精神上也很痛苦。我希望解决的问题是:1、向前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向前妻和女儿请求赔偿为女儿付出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可以吗?

可以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iaozh……(上海)
提问时间:2013-07-30 15:2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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