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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您好!我于2008年10月5日在横溪,对方是一电瓶车,我在正常行驶,她突然从她的车道(我和她是逆向行驶)冲过来,撞在了我的货车的车厢旁,随后我将她送往南京市立医院。我垫付了13000元。我投的强制险和第三责任险。现在保险公司赔偿了38000元,她在医院共花费45000元,包括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总共60000元。问:我占得是次要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的38000元,是不是包括了我垫付的13000元,对方现在要求不仅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还不返还我先期垫付的钱,她这样做,是不是有法律依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UsU3328(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0-08-1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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