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终审下来,低层执行局包庇被执行人

交通事故终审下来,低层执行局包庇被执行人 07年3月19号中午,我家小孩在上学途中遭遇车祸在医院抢救无效身亡。8月16号高邮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与肇事者公司无关。我们不服上诉扬州中院,12月13号作出终审判决:由肇事者公司赔偿责任。(系职务行为)
  07.12.24.到高邮法院提交,请求高邮法院强制执行。后经法院立案.并在本月29号下达判决书.查封该公司部分机器设备:大头机130台、套级机(日本)1台、双针机10台、拷边机10台。
  高邮法院执行局在本案执行期间,故意拖延时间.使得被执行人从容转移公司资产.而且所查封的资产远远低于执行标的.给执行人造成巨大损失(6.5万元.后付宝应法院函一份)该被执行公司在停产停业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08.02.04变更法人:黄德琴变成公公:徐国基。高邮执行局于3.14晚拘留更换的法人:徐国基。而在08.5.16.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上的法人依旧是黄德琴。高邮执行局当时拘徐国基时,我们就讲你们应该拘黄德琴,不应当拘徐国基,理由从判决书到高邮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以及5.16中院作出的裁定书上的法人都是黄德琴,这难道不是明显的偷梁换柱?
  被执行公司为了消灭原始证据,曾多次积极主动要求高邮宝应执行局变卖查封的设备,还提出自己设法找人变买查封的设备,报价6.5万元.当初高邮执行局查封的法官是如何凭借何种证据作为查封部分设备凭据的?当时查封时公司正常上班运转,就像人的五脏大肠、小肠在,心、肝、肺没了一样。
  不知道宝应执行局出于行何种意图出了一件匪夷所思的函给我们,寄出的时间是08.9.28.并要求我们在10.6.前给予答复,否则则为默认该法院的函的内容,明明这段时间是国庆7天长假,这不是故意刁难我们么?
  无论在高邮,或者宝应执行局执行期间,被执行公司法人黄德琴,没有一次跟执行法官见一次面,谈过一句话。(卷宗谈话记录可查)不知何种原因?
  被执行公司在07年有案在身,注册资金帐户被外地法院冻结,帐户上只有千把块钱,应还30几万呢。那他的注册资金呢?流向不明。高邮、宝应法院也都没有查清。不知道什么原因。
  在高邮执行期间,多次要求被执行公司提交07年度财务帐目无果,直到08.6、7月份间,才将帐目交到宝应执行局,这大半年这帐目不知做得怎样天衣无缝?我们相信真的永远是真的,假的永远是假的。当初这帐目是真的话,又何必拖至大办年后才上交呢?
  该执行公司涉黑,长期雇佣社会上不良份子。07年底,外地职工与公司结帐时,不是工资减半,就是克扣工资,有的甚至回家路费都不足情况下,恐吓、殴打,趋赶外地员工。简直无言形容这种行为。这其中有的员工依旧在高邮别的厂上班,本地职工也有类似情况。
  08.10.17.宝应法院作出:宝执字第763—1号民事裁定书查明:缝纫机137台、拷边机10台、双人床50张、吊扇28台、车间照明设施14条、冲床6台,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高邮法院执行局查封的清单与上述不符:套级机(日本)1台、
双针机10台都不见了。问宝应法院执行局什么原因。他们竟然回答说:“我们也不清楚,要问问对方”。我们要求宝应法院执行局追查被执行公司法人转移财产罪。宝应法院却不给答复。这不是相互的包庇吗?
  还有该公司注册资金投资人:黄德琴30万、徐俊20万(俩人是夫妻关系)为此我们提出“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格雷特公司股东徐俊、黄德琴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格雷特公司执行纠纷(2008邮执字第37—1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07.12.29.作出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格雷特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50415.20元,如其银行帐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格雷特公司同等价格的财产。该裁定生效后,高邮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格雷特公司的部分设备。但被执行人格雷特公司对高邮法院执行员谎称查封设备的财产达40万元(但实际价格仅6万左右)当时被执行人格雷特公司仍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但被执行人格雷特公司的股东徐俊、黄德琴为了规避格雷特公司法律责任,逃避债务,在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采取逐渐转移格雷特公司财产和毁灭格雷特公司会计帐簿,一直到2007年年底时,完成了除查封设备外的其他财产的转移(包括高邮查封的最贵的套级机和双针机)致使法院至今仍未执行完毕。
  被执行格雷特公司2007年年初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格雷特公司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整个财产及设备价值远远超过申请执行的金额,同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徐俊、黄德琴作为被执行人格雷特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而徐俊、黄德琴却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非法转移公司财产,并毁灭公司会计帐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申请执行人现依据该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格雷特公司股东徐俊、黄德琴为被执行人
可是宝应法院却没有受理。不知何原因?
  现在我就想了解我该怎么办?请贵律师帮忙下 ,谢谢了。。
附: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宝执字第763—1号
申请执行人居小青,男,1967.11.25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高邮镇沿河路188号。
被执行人扬州市格雷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高谢村。
法定代表人徐国基,系该公司董事长。
居小青等与扬州市格雷特服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扬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扬民一终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扬州市格雷特服饰有限公司应给付居小青等合计人民币237355.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8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扬州市格雷特服饰有限公司有缝纫机137台、拷边机10台、双人床50张、吊扇28台、车间照明设施14条、冲床6台,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企业于2008年年初已停歇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格雷特服饰有限公司的现有财产,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12534……(江苏-扬州)
提问时间:2009-01-16 14:32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