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找相关法律文件(提议找相关部门的请您不要回答)
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
如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
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
提示:如需当面咨询请务必提前预约,并带齐相关材料(咨询免费)
李建成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64417050 (早9.00-晚8.30)
手机:15910799844
个人网址:www.lijiancheng.com
电子邮箱:lawyerljc@139.com
MSN:lawyerljc@live.cn
QQ:1106316203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安贞桥西深房大厦10层10C 营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由于你叙述情况、企业性质等不是太明确,不能对应之处可参照上述法规其他条文予以对照
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