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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给劳务派遣员工补差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给劳务派遣员工补差 本人2010年8月到一家美资工作,签的是上海外服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本人在2012年合同快到期时一直要求用人单位转正式员工,单位领导一直在说申请,所以外服的合同也没续签,用人单位的合同也还没签,因为领导名额下来转合同。在2012年11月本人顺产,之后领的生育津贴是外服的平均工资基数,到单位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至他们的平均工资,但是遭到拒绝,原因是我不是该单位的正式员工。但是别的正式员工回到公司,生育津贴还会做调整,该公司有四个法人单位,员工的生育津贴会以四个法人单位最高的平均工资为基数,不足部分会补足;但是外服的派遣员工不作任何调整。请问,如此不同工同酬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现行的劳动法?我这样的情况要求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会胜诉么?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BYZ(上海)
提问时间:2013-07-2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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