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河南,我想咨询下缓刑到期了,在当地公安局销案、当地公安局说没有材料
建议向原审法院联系一下。
不要理睬了,过正常人的生活了。
你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 》第三百零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因此,缓刑考验期满,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