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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政府采购部门以我公司未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废标理由合法吗

请问政府采购部门以我公司未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废标理由合法吗 请问政府采购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中主体表述不一致:文件中出现有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和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三、投标保证金收据上的公章是XX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而实际本项目的整个招标过程及评审过程是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负责。
政府采购部门以我公司未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为和采购代理机构主体不一致为由作为废标理由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engzh……(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0-08-16 22:51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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