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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在无证经营的歌吧意外摔伤至7级伤残诉讼歌吧应负的责任
  
    2013年1月30日晚20点许,原告与单位6位同事在被告经营的歌吧消费。由于该歌吧为上下两层,通往地下室的楼梯口处仅用布帘遮挡且无照明,无防护栏,亦无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原告在此处接听电话时不慎跌入三米深的地下室,造成脑部损伤当场昏迷。事发后原告经多个医院及时抢救和开颅手术后方得以脱险,原告先后被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脊液漏及头皮感染,一直住院至2013年3月20日才出院。原告在住院期间(49天)累计支付医药费,交通费,食宿费,陪护费9356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营养费2450元。再加上10个月的医疗终结期间的误工费15000元,七级残疾赔偿金20年160000元合计总额273467.88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江鸟123(黑龙江-伊春)
提问时间:2013-07-1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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