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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先动手打人,我把对方打成了轻伤

对方先动手打人,我把对方打成了轻伤 律师你好!事情具体情况是这样的,下雨天我老婆在行走,对方开电动车渐了我老婆一身脏水,对不起也没说一声,开了就跑,刚好我在我老婆前面行走,我就和他理论,他先动手打我,我就还击,派出所做笔录他也承认自己先动手的。
   对方先动手打人,我把对方打成了轻伤,法医鉴定是轻伤。我对《扬州东方医院》这个法医鉴定有疑问?他在苏北人民医院看的,为什么要到东方医院去做法医鉴定,他们家就靠近苏北人民,靠近不做为什么要到远的地方去做。我想不通。今天派出所让我去解决,他说医药费只有3500,我没有看到发票,估计医药费3500都没有,3500的医药费他要我赔偿3万,我没有同意。
  请问像这种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如果调解不达成一致,是属于自诉还是公诉???????
    现在我只想赔偿他合理的医药费,可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yj544……(江苏-扬州)
提问时间:2013-07-17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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