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动迁法及动迁协议的相关问题
协商解决。。。。。
您好!若另三人户口是在这套房子上,按照上海目前的拆迁政策,是享有拆迁权益的。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既然代表登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另有户口三人包括其中,内部协商分割征收利益,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做法不妥!
一个房子里面有两个户口本,不会吧?只会发生有几个人在其中,安置可按砖头加人头的方式安置,有委托签订协议可以,但不能侵犯其他被安置人的权益,如果有,可以主张撤销。
1、从动迁政策层面上来说,该户安置协议的签订需要征得所有产权人之一即你奶奶及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同意,但政策与实践有时是相脱节的,在拆迁实践中不排除拆迁人直接与你奶奶或与其他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继承人直接签订协议的可能,对拆迁人而言,只要对你们这一户的安置利益没有少分,整体上是符合安置数额的,即使没有另外一户口本人员的委托授权,即使未告知他们签订协议的情况和内容,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下的安置协议仍有是有法律效力,另一户口本的三人若向法院诉讼主张安置协议无效,十有八九是败诉的,即使安置协议签字主体上存在瑕疵。
2、我个人认为,在安置协议总体安置利益未少分的情况下,另3人应当与其他人内部协商解决安置利益的分配问题,若协商不成,则只能向法院诉讼解决了。
已经发生继承,需要其他继承人(其他子女)共同委托。
其他人可以主张动迁协议无效的。或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动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