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追要二零零九年十月份以前的工资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的时效是一年 过了就不支持了。
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当事人无权主张2009年8月份以前的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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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