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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农村集体与其成员的纠纷应该与村民组织法第36条相符
法院审判农村集体与其成员的纠纷应该与村民组织法第36条相符 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缺乏法律依据,村民组织法第36条规定,一撤销村委会违法决定;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结果有些令人尴尬,劳民伤财。比如说,村委会30天之内做出同样的决定怎么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通过依法维权达到挽回损失,纠正村委会的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效果。没造成损失的,撤销其违法决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委会与其成员的纠纷鉴于是民事纠纷,那当然民法、侵权法、集体承包法等等法规,都应该适应解决于此类纠纷案件。国家也没有规定,农村成员于集体的纠纷只适应于村民组织法。如果说村民自治权利很大,范围很广,那拆迁的时候怎么没能显示出来呢,这时的条例,办法,怎么都能超越宪法、法律,法院不知道有立法法的规定么。村民自治有框框,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国家政策及村规民约,不得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出口伤人(北京)
提问时间:2013-07-09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