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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作办学纠纷

合作办学纠纷 甲方是企业,乙方是学校,合作内容主要有三部分:1、生源供给。2、人才教育。3、人才就业。甲负责2、3项,乙负责1项。
甲方完全按照协议规定职责履行协议,唯有一条还未履行:毕业生的实习和安置工作。这是因为学生09年6月才毕业,还未到履行期限。除此条以外,其他协定都已履行。
乙方按照协议应提供高级生源60名,中级生源40名,但实际交付甲方的生源都是中级生,累计至现在共47名。乙方未能如约交付协议约定的100名生源给甲方,给甲方的学费收益造成重大损失。
协议约定学费由乙方负责收取,于每学年开学一月内将甲方应得份额支付给甲方。第一年乙方延迟支付甲方学费三个月并不是足额支付,当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乙方所欠甲方款项下学年开学时一并结算,但没有形成书面的文件。
第二学年开学后月余乙方仍未如约付款,甲方开始催促乙方尽快付款并结算前一学期所欠付款项。推托两月后乙方支付了一笔款项,但是款项少于应得数目。问询乙方,乙方回答是甲方应得的全部款项。按照协议,每人学费、双方分成比例都有明确数字,学生名册也清晰地记录了学生名额,按照这些数据得出的数额是正确的,乙方支付的数额是错误的。为此双方多次商谈,乙方承认了支付数额不足,原因是学校免收和少收了部分学生的学费,希望甲方一起承担这部分损失。甲方坚持这是乙方单方决定所造成的损失,希望乙方自己承担损失,不要转嫁甲方,乙方最终答应将补足短缺款项。但是直到学期结束前两日,所欠款项还未支付给甲方。
甲方在多次催促无果之后,决定撤出所有技术师资,并在隔日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甲方终止合作的决定。原协议有一条:“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如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向违约方索取损失的经济赔偿。”甲方决定单方终止合作是根据这一条款进行的。
在甲方撤走后的当天,大批学生要求乙方做出解释,乙方主要领导发言,言辞中恶意中伤甲方,并歪曲事实的指责甲方,威胁学生不要服从甲方的毕业安置,否则学校不予承认毕业。
另第二学年的新年级招收了100多学生,甲方就此新年级的合作提出了新的合作方案,因乙方迟迟不能决定,一直没有签订新的补充协议。但是基于合作的基础,甲方在补充协议未定的情况下,出于诚意开始履行技术教学的职责,负责全部教学直至甲方终止合作撤出。甲方的这部分投入没有明确的成文协议,如何追讨这个损失呢?
这个合作已近两年,至此现状基本是上述情况,甲方与乙方合作地在内地,乙方是当地单位,甲方是广东企业,协议中有着一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时,本着友好协商、调解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很多人提醒说,在内地打官司对外地人很不利,也听说人情关系也很难对付,求助咨询法律资深专家,甲方现在如何行动是正确的,如何弥补甲方的损失维护正当的利益?多谢了。如有专家律师有兴趣帮忙解决,可留联系方式给我。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odbob(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9-01-1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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