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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能否得到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能否得到赔偿? 我进公司以后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08年9月29日到期,虽然领导曾3次提出要和我续签合同,但都因为董事长不在而推迟签约时间,最终于2009年1月12日签订合同。合同是从2008年9月29日开始生效,并承诺将所涨工资的差价补给我,请问我能否就2008年10月29日至2009年1月12日,这段未签合同的时间按应发工资的200%作为赔偿?
注:合同上我的签字日期为2009年1月12日且有工资单作为在职证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lwin_……(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09-01-13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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