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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温某通过毕某找李某开挖掘机去为其舅子席某撤房子,并告之李某房子的土地有点扯皮(没有说明房子的归属问题),但撤房子的手续齐全,已经在派出所备了案,如果发生扯皮,所有损失全部由温某负责。经过讨价还价,李某与温某协商:撤房子的工资及拖车费为1600元,撤完即付款。随后温某陪同李某开挖掘机去70公里以外把“席某的平房”撤了,温某随即向李某支付了1600元工资。
   10日以后,房屋的真正主人陈某向派出所报案(该房屋因陈某与席某有土地权属纠纷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派出所即以“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罪”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大山过客(贵州)
提问时间:2013-07-0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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