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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事业单位缩编时先给职工下发解除劳动同书,后又继续给职工交养老保险发工资,请问原来那个文件现在还有效力

事业单位缩编时先给职工下发解除劳动同书,后又继续给职工交养老保险发工资,请问原来那个文件现在还有效力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的待岗职工。数年前,单位缩编时给职工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但职工始终不同意。后经协商,单位同意留下职工的档案,并继续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但不发一分钱生活费,这合法吗?几年后因有新政策原因才开始给职工发基本工资。请问,原解除劳动的那个文件现在还有效力吗?若单位再据此文件威胁解聘管用吗?请律师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悠然95(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3-07-06 20:39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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