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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离婚返还彩礼

离婚返还彩礼 我在4月份经人介绍和徐某谈恋爱,到5月底她提出两方互相印象不错要求正式订婚,她提议6月20日举行订婚仪式,9月19日举行婚礼。6月20日男方设订婚宴,按本地习俗在宴席上她给订婚礼金一万元,项链等‘四金’,男方家长及亲友给她‘改口费’2400元。7月9日领结婚证,7月15日男方家长宴请女方家长商定结婚日期和仪式流程,席间女方提出‘女方嫁闺女吃亏’并以此继续提出索要钱财的要求,我方据理力争,女方遂离席而去。席后我本着能将事情进行下去的原则与徐彤商谈,但她仍坚持财迷的态度不让步,最后说‘婚不结了,什么时候想明白了,直接来谈离婚就行,那个离婚证不是白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认为女方应返还一万元礼金,项链等‘四金’(以购物发票为据退还现金),男方家长及亲友给她‘改口费’2400元。
但女方只同意返还一万元礼金。只是说‘离婚证不是白领的’。
请问:如果提起离婚诉讼,我的返还三项彩礼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聊城(山东-聊城)
提问时间:2010-08-1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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