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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合同期满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事宜

关于合同期满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事宜 本人与公司所签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无论续不续签合同双方都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可公司直到2008年12月30日才口头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合同了,也没有什么书面通知,我想问一下我可不可以要到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我不续签合同的代通知金,如果公司不承认是12月30日通知我不续签合同,硬说成是12月1号就通知我了,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awn_2……(北京-通州区)
提问时间:2009-01-1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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