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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两个有关协议书写问题,请指教。vip

两个有关协议书写问题,请指教。 (1)有关一方搬出现住房及居住权处理,是否可以这样写:
         女方应在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前从XX市XX区XX路XX第X栋第X单元XXX号房(即现住房)搬出,并将其所有个人物品从该房屋搬出,同时拆除或取走该房屋内各种原属于女方的设施或设备及物品。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后,该房屋内女方未搬出的其所有个人物品及未拆除或取走的该房屋内各种原属于女方的设施或设备及物品归男方所有,任凭男方自行处置,女方不得向男方请求补偿或任何名目之费用。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女方不得在XX市XX区XX路XX第X栋第X单元XXX号房屋(即现住房)内居住。男方对女方的房产无居住权,女方对男方的房产无居住权。
这里的问题是,这样写是否合法有效?有什么地方不妥当需修正?最后一句“男方对女方的房产无居住权,女方对男方的房产无居住权。”是否有必要写进去?如果不写,女方日后万一失去了自己的房产,无居住所,是否能向法院起诉取得男方的某一非婚房房产的居住权?
(2)因男女双方婚前签有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离婚协议上是否只需简单写上:财产分割具体事项按于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执行。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离婚咨询者(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07-0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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