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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公职行为交通事故,有关赔偿问题
公职行为交通事故,有关赔偿问题 我是一名医院职工,在一次上班时间医院派出到县卫生局开会返回途中,骑摩托车碰到县医院一名职工,造成锁骨骨折,及左手伤痛,距现在有五个月还没有上班,原因为左手伤痛拿不起,咨询律师这是否是公职行为?在赔偿方面有哪些规定,及我医院该承担多少费用?依据劳动法哪一条?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YOj354(江西-宜春)
提问时间:2010-08-06 14:08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10-08-06 16:06
是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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