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应该怎么赔偿
应该怎么赔偿 我公司一员工,从2012年2月14日-2012年4月15在我单位上班,由于家中母亲病危,向公司法人借款2万元,工资领取4000元。该人回家后,公司发现公司物品被盗,有人证实是该员工盗窃。该员工知道公司知道他盗窃一事后,就不来上班了。该员工还有1000多元工资未结算,公司通知该员工,并让他将盗窃的物品归还,并不追究他的责任。但是该员工没有理会,于2013年2月以未签订合同和不结算工资为由,将该公司告到劳动局,并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及2.3.4.5月工资共计3万多元。通过劳动仲裁,该员工只能提供2012年2月15日-2012年4月10日证明,公司是不是只应该赔偿这个期间的工资呢?公司已经支付该人4000元工资,他自己只承认是借,不是工资。公公司支付的4000元工资劳动仲裁委会不会认同?法人借给他的2万是以网上转账的。能不能算为工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y780(四川-绵阳)
提问时间:2013-06-10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