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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我与同事在09年7月离职。半年后(2010年1月)公司告我们丢失了公司的资料。要求我们赔偿损失2万元。公司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只有一个公司员工证明我们没有办理交接。而我们手上有公司的离职证明、离职罚款单、离职交接物品清单。都盖有公司公章。由于当时公司开具了离职证明我们也就未要求公司再另外开资料交接清单了。。但公司现在就抓住这一点说我们没办资料交接。现在资料少了所以要我们赔偿。我们的案子在2010年1月底立案,4月1日开庭。是简易程序。案子三个月过后我们每个星期都打电话到法院。法院每次都说事情很多或者法官出差为由说下个星期给我们判决。直到2010年8月5日打电话到法院问的时候,法官说案情复杂需要转普通程序再开庭一次(合议庭什么的,我也不清楚)我想问下我们的案子都六个月了还可以转普通程序吗?而且法院转普通程序都不告诉我们的吗?现在告诉我们合法吗??法官说他们都是按照程序来的,一年之内都可以转什么的。如果转普通程序我们还要准备什么呢?如果法院不合法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佳周(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0-08-0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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