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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女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有无刑事责任?

该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女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有无刑事责任? 陕西-宝鸡 08-02 12:10  悬赏 0  发布者:jiaxiaohong0609 给我留言  回答:(2) 剩余时间: 12天13小时6分29秒男方和女方均为二婚,2009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女方没有正式工作,靠打工为生。二人在接触中,女方提出想找个对她负责任的人,希望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好好地和男方过一辈子。(女方曾向男方哭诉:她与前夫共同生活了近十年,生有一子。后前夫突然向法院提出离婚,孩子判给了男方,很是伤感)。男方处于同情,也处于同样的经历,以及急于成家的考虑,答应了女方的要求。在市区繁华地段用全款现金购得住房一套,价值52万元。并按女方要求,将购房现金收款收据及购房合同上的购买人均书写为女方名字。
   男方全款现金购房的交款日期分别为2009年6月20万,7月20万,9月12万。其中9月交款时,男方和女方一道去她哥哥家,向女方的哥哥借款6万元,由男方向其哥哥书写了借款凭据并署名。女方在得到房子后,与男方在2009年10月,领取了结婚证。
   然而,另人感到意外的是,自领取结婚证后,女方性格上的弱点日渐显现,和男方因琐事经常争吵。男方鉴于双方已领结婚证,且房子已写在女方名下,自己年龄也大了,急于成家,处处忍让。
    接着,按女方要求,男方将自己的工资存折、信用卡以及男方从自己公积金帐户取出,用于装修房屋的2万元,也存于女方开立的股票帐户上用于炒股,炒股所得包括本金,女方均占为己有。现在女方不予承认。
    2010年2月,男方及男方父母来到在女方家,与女方及女方父母商定了举办结婚仪式的具体日期。第二天,女方到男方家,因彩礼、家庭装修(原商定举行完结婚仪式后,暂住在男方原先购买的面积达120平方,三室两厅住房中,该房以前装修过,应女方要求准备再装修,并更换必要的生活电器,床、沙发等)迎接车辆等问题提出了苛刻要求。男方将家里当时仅有的0.55万元现金全部给女方,让她先拿上用。女方认为男方家不重视她,想这么便宜就娶她。在其苛刻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就将0.55万元当着男方亲戚的面,摔在男方脸上。男女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女方扭身而去,并扬言非把男方家整的倾家荡产不可。事后,在男方已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用男方的信用卡给自己购得金手镯一副,价值1.1万元。婚礼仪式被迫拖延。
    自2010年3月起,女方就要求与男方离婚。但并不承认房子是男方全款现金购买,只是署名为女方。后来,男方从大局出发,和介绍人到女方家向其父母及她本人赔礼道歉后,女方表示双方要和好。
    2010年4月,女方要求男方在其住房中留宿。因女方告诉男方她刚来例假不久,且没有全部完毕,顾男方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二天,女方再次要求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男方说:“你例假还没有完就做,对你身体不好”,女方说:“基本完了,做吧”。结果没两下,因女方下身出血而停止。随后,女方便以男方性生活不能满足她的要求为由,再次坚决向男方提出要求离婚,(男方曾到专科医院,进行性检查,一切正常。有化验单为证)并以男方所购住房为要挟,要求男方向其支付10万元,后又要求20万元(包括男方在买房时,向女方哥哥的借款6万元)。女方声称,男方只有将其所要款项全额支付给女方后,女方才会考虑将男方全款现金购买,挂在女方名下的住房一套过户给男方。由于当时男方实在已拿不出钱来,在女方父母劝阻下,女方才放弃了诉讼离婚的打算。
   从 2010年5月起,女方一直向男方索要10万元现金,并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让朋友带话给男方等方式多次警告辱骂男方:“如果男方再不给她钱,她就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来,女方干脆否认房子是男方出现金全款购买,只是挂在她名下的事实。
   2010年7月,女方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要求是:一,判决离婚。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女方以发短信的形式,告诉男方:“房子是她的,与男方无关”。由此,形成如下被动局面:房屋由男方现金全款购得;购房合同,交款凭证均为女方署名;女方不承认房屋由男方出资购买,只是挂她名下的事实。
由于目前争议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至此,女方共占有男方如下财产:价值 52万的房产一套;公积金2万;金手镯一副,价值1.1万;给她购买商业保险0.5万;现金0.55万;旅游0.3万;新房装修5万,共计61.4万元。
  目前男方手中的有利证据是:女方父母承认,房子是男方全款现金购买的录音;女方承认,只要男方将其哥哥的6万元借款归还给她后,她不要房屋的手机短息;女方承认房子是男方购买的电话录音;男方用现金购买住房时的银行取款凭据及银行帐务流水记录。这些取现记录与购房交款收据,时间基本吻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axia……(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0-08-04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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