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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离职要求赔偿的问题

关于离职要求赔偿的问题 我们公司上一份的合同是09年的1月1日到09年12月31日截止的,但是一直到最近,也就10年的8月中旬,才开始和我们员工续签合同,请问第一个问题,中间这个断档的时间段,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要求,我们作为劳动者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先做出相应的赔偿。当看到合同以后,我们发现,公司在合同的条款里有一条是“乙方提前30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于甲方作为违约金”这个条款我们觉得非常诧异,怎么已经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离职了,还要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这个条款是否合法?当我们签署了这份合同以后,这份合同还是否存在其有效性?条例中的乙方指的劳动者,甲方指的是用人单位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yh007(上海)
提问时间:2010-08-04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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