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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文强执行了死刑行政司法腐败为何还是不休?

文强执行了死刑行政司法腐败为何还是不休? 文强执行了死刑行政司法腐败为何还是不休? 
    我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和重庆中高两级法院法律文书,连续近十年来,我多次上访邮寄申诉材料。但我至今没有收到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也无任何哪一级法院的法官、政府工作人员来找过或问过我,没有人来给我作过解释工作。得知全国法院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我再次向他们申请再审,但还是丝毫没有动静。“文强”为首的原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充当“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重庆法院系统以此同时也充当起了当地政府违法行政机关的“保护伞”。 “文强”执行了死刑,行政司法腐败为何还是不休? 
     现我把案情公开于世人,让大家来评说,这是什么世道?这不仅仅个案,而是案例,同样的案子多得很,不一一讲。 
     事情是这样的:2002年7月1日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依据《种子法》第29条之规定,以0002658号《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书面委托我代销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销售不完的全部退回该公司,种子如出现质量问题全由该公司承担。当时,我也是丰都县植保植检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的负责人,持的《营业执照》号是5002301900941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江金明,经营范围:代销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 
    2002年11月12日,十直镇政府经营种子的农业综合服务站认为我服务部的价格比他们的低,争夺了生意,占领了市场,与原丰都县种子公司谭人革和丰都县农业局工作人员杨福康、彭江涛勾结,巧立名目以我负责的服务部代销的“金优725”、“冈优177”水稻种子涉嫌未经审定,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将我负责经营的服务部的“金优725”杂交水稻小袋包装种子31公斤,在未经丰都县农业局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将种子拉走,予以登记保存于丰都县农业局法规科(而十直镇政府经营种子的农业综合服务站同时也在经营“冈优177”不被查处),且在七日内未及时对登记保存的种子作出处理决定。2003年2月19日,丰都县农业局对我个人作出“丰农种案2003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登记保存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万元,逾期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我不服,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丰都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5日作出“丰都府行复[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丰都县农业局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撤销了丰都县农业局“丰农种案2003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丰都县农业局在收到复议决定后1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2003年6月27日,丰都县农业局以“丰农种案2003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决定“没收登记保存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万元,逾期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我不服,再次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丰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承办人对我说,行政复议受限制,你还是到法院去解决可能好办些。后于2003年8月31日作出“丰都府行复字[2003]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当然不服,于2003年12月10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3年12月12日向丰都县农业局送达了我的起诉状副本,丰都县农业局未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提出答辩状。2004年2月10日,丰都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张平把我和被告代理人叫到他的办公室主持调解,我以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应调解为由拒绝调解。2004年3月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以“丰都县农业局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依法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虽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只是工作的暇疵问题,其在收到我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逾期向本院提供作出处罚决定的有关材料的理由,符合法定的正当理由”,维持丰都县农业局“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月9日,丰都县人民法院暗地背着我,又给丰都县农业局以“[2004]丰法司建字第1号”作出《司法建议书》(是丰都县检察院黄同志告诉我的),又认定:“一、被告丰都县农业局在查处该案过程中釆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将原告经营的“金优725”杂交水稻小袋包装种子31公斤和“冈优177”杂交水稻小袋包装种子33公斤,在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予以登记保存于你局法规科,且在七日内未及时对登记保存的种子作出处理决定,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03年12月12日向被告丰都县农业局送达了原告孙开俊的起诉状副本后,你局未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对原告孙开俊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且在十日内未向本院申请延期提交和延期提交的合法事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真是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同一事实,作出两个完全相反的事实认定板本,这叫什么法院? 
    我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将我的上诉状副本依法送达被上诉人丰都县农业局后,丰都县农业局仍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答辩状及有关材料。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没有出示提供“相邻省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未经重庆市审定通过的,视为未经审定,依照〈种子法〉第64条规定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中级法院开庭后,两三个月时间都没有作出判。是我向三中院、市法院纪检监察室举报我亲眼目睹2004年7月5日本案一审二审合议庭法官张平、张学荣、秦小勇、黄福荣、杨煜、吴道敏、刘军、张桂兰本来到十直来应是到我家找我,却接受被告委托丰都县十直镇党委政府非正常的隆重接待,收受高级香烟、水等礼品后。才给我送达中级法院做假制作的2004年7月6日(实际制作判决书日期应当不是这天)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三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非是指应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法院这样理解法律的话,该条法律等于白制定)。丰都县农业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本院予以认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认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丰都县农业局逾期举证的理由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三中院也予以认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基层几级法院认定丰都县农业局逾期举证的理由属于法定正当理由是错误的,是枉法判决的。 
    我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三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6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渝高法行申字第19号”《通知书》中明确记载“经查,丰都县农业局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举证属实”,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丰农种案[200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相应的证据,以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决,却没有改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知错案不纠正,叫我怎么息诉? 
     而且,我提出的丰都县农业局重新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以丰农种案[2003]第001号的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的与原丰农种案[2003]第001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结果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规定,丰农种案[200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始就应无效;我代销的新品种是通过审定了的,相邻省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未经销售所在地审定通过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按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进行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依据和我的行为是履行职务,是单位行为,处罚应处罚单位,我孙开俊个人没有违法行为等问题判决书上根本就没有审查的记载。没有说法,我怎么息诉? 
     事实上,我代销的是优良新品种,农民种了增产增收,并非假冒伪劣种子,只是委托方没完善给被告交保护费而已,有关部门只要责令委托方即生产经营单位召回就没有的事,而且当时整个重庆各个区县的每个乡镇都有人在代销该新品种,他们没有被处罚“没收登记保存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万元,逾期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只处罚我一个人。并且,从处罚我那年至今,农民仍然喜欢购买该新品种,我妻子陈云珍和整个重庆所有代销该品种的人一样,至今仍然在代销该新品种,没有人说是违法的。您说对我的行政处罚、行政判决正确吗? 
    我从来没有与申请执行人原丰都县农业局发生过任何民事纠纷,但丰都县人民法院2005年3月3日却作出(2004)丰执字第585—2号《民事裁定书》,对我实施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上述判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我不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特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责令立案再审,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还我清白,恢复我的政治权利。我无数次挂号邮寄申请再审材料,完全是石沉大海,没有回音。 
     近些时间以来,我又多次打电话给重庆市高级法院立案庭和信访接待室,我仅仅是问一下,我寄去的材料收到没有。电话那一头态度仍然生硬说,“我们复查过的案件不再复查,材料收到没收到不予答复”!说着就把电话挂了,不听你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全国法院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与原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文强“打黑”越打越黑又有什么两样呢? 
对于我的冤屈与痛苦,我只有忍在心里,真是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泪水往肚里流。我也曾想过一死了之,但又考虑到我含冤死了之后,对于我的死永远是个迷;我也曾想过到北京去静坐,申冤,但又考虑到,被外国人看到后会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形像。今天在给您们诉说时,仍然给往回一样,是泪花直冒…… 
               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  孙开俊 
                         电话:13896797443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kj106……(重庆)
提问时间:2010-08-02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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