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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因:砍伐四棵杨树  价值两千元左右
人物:原告 杨树的主人   被告甲 卖杨树者  被告乙 买杨树     
     (伐树)者
问题:被告甲找到被告乙说要卖树 商量好价格后 被告乙就支付了被告甲一千多元钱  把杨树砍伐了  过了几天原告来找 说砍伐的杨树是他家里的  不是被告甲的  后来派出所的也来调查了 说要原告和被告甲协商解决  可能是他们没有协商好  原告就告上了法庭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乙要负什么责任  当时付款给被告甲的时候有证人 是不是开庭的时候证实被告乙是付款过的就可以呢   还有什么要注意或是有什么连带责任吗?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aba12……(山东-济宁)
提问时间:2013-05-28 11:0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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