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因:砍伐四棵杨树 价值两千元左右
人物:原告 杨树的主人 被告甲 卖杨树者 被告乙 买杨树
(伐树)者
问题:被告甲找到被告乙说要卖树 商量好价格后 被告乙就支付了被告甲一千多元钱 把杨树砍伐了 过了几天原告来找 说砍伐的杨树是他家里的 不是被告甲的 后来派出所的也来调查了 说要原告和被告甲协商解决 可能是他们没有协商好 原告就告上了法庭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乙要负什么责任 当时付款给被告甲的时候有证人 是不是开庭的时候证实被告乙是付款过的就可以呢 还有什么要注意或是有什么连带责任吗?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aba12……(山东-济宁)
提问时间:2013-05-28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