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的问题
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的问题 您好,我是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的农户。我于2010年向同村丁某二次租赁租来本村集体农田耕地70余亩用于发展农业种植并于其上建造多间砖混结构铁皮房屋用于养殖。同时,向镇政府申请到这些房屋的住所证明(加盖镇政府公章)用于办理农业发展公司工商注册。后由于经营不善,将部分用于养殖的砖混结构铁皮房屋租赁给他人,承租方将房屋用于印染。现织里镇政府认定这些房屋为违章建筑并要立即拆除。
请问:
1 镇政府给出的住所证明是否已经认定这些房屋是合法或者说这些房屋的建造镇政府是知道并且默认的呢?
2 现在拆除这些房屋镇政府是否有责任对我进行部分赔偿与补偿?
3 部分房屋的承租方是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将这些现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租赁给他们是否违法?
4 镇政府要拆除这些房屋但是不安顿协调承租的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合适?
5 外来务工人员部分印染设备在房屋中,不愿自行拆除,想向本人要求赔偿,但是要求明显超过本人承担能力(如他们所受损失的1.3倍,退还双倍本年租金等等),司法局调解时只想满足他们的要求,并威胁本人有不法所得。请问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司法局工作方式是否得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richz(浙江-湖州)
提问时间:2013-05-27 16:37